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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 号,以下简称《规定》)、《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会函〔2020〕4 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并发布 2020 年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习内容

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2020 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

(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及相关内容;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内容;

(五)管理会计相关内容;

(六)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

(七)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八)《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九)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二、学分要求

累计完成不少于 60 学分。2020 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31 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学分计量标准按照《规定》第十三条计算,如采用培训方式完成,面授学习时间不少于 3 天,远程在线学习时间不少于 24 小时。继续教育专业科目 学 分 统 一 在 “ 广 东 省 会 计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https://kj.gdczt.gov.cn)进行登记确认。

三、学习形式及管理原则

(一)省属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及登记管理省属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详见附件 1。省属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采集后,按时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办理学分登记事项。省属单位如采取面授方式完成继续教育,可自行选择符合资质的面授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并自行录入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

育记录。如委托高等院校、省级以上会计类行业协会采取面授方式进行继续教育的,可由高等院校、省级以上会计类行业协会进行面授机构备案后录入学分。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会计人员按照单位(居住)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布的相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各地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及本指南制定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尽快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确保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和学分登记政策,由深圳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三)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申报均通报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办理

会计人员、用人单位均通过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学分事项登记及申报,相关材料在线提交后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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