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2年4月):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宣费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要考虑两点内
近日,北京市税务局发布2022年4月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包含7个实务问题。
其中,关于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是否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的问题,北京税务局提醒,要注意两点:
第一,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c105373/202205/a14be5a3d8b34e638193c0c2105fba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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