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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的通知_东奥继续教育

  • 发文时间:1999-01-06 00:00

    生效日期:1999-01-06 00:00

  • 分类:其他

    时效:有效

  • 有效范围:重庆

出台部门:
文号:
渝地税函[1999]26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行政复议法》取消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置,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39条 规定:“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复议申请的过程中,可使用复议专用章 ”。为了使全市地税系统复议工作在印章 使用上与《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保持一致,市地税局决定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停止使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专用章 ,启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各地应当照此办理。 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受理、审查、决定复议申请的过程中应统一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 特此通知 附件:复议专用章 样章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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